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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