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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