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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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国家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国家...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依...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