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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