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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