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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