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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