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