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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