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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