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