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