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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