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