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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