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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