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