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