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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