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