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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