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