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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