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