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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