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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