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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