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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