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