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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