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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