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