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