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