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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