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