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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