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