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