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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