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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