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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