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