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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