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律 发布:2024-06-28 共 1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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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五条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能,加强与突发事件...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可以...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依照本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五条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