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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