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