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