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