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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