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